前 言
本標準是對GB/T 453-1989《紙和紙板抗張強度的測定法(恒速加荷法)》的修訂。
本標準等同采用ISO 1924-1:1992《紙和紙板——抗張強度的測定——第1部分:恒速加荷法》。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同時代替GB/T453-1989。
本標準的附錄A為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由中國輕工業聯合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造紙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制漿造紙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曦、李蘭芬、王華佳、宋川。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1960年,第一次修訂于1964年,第二次修訂于1979年,第三次修訂于1989年。
本標準委托全國造紙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ISO 前 言
ISO ( 國 際標準化組織)是國家標準團體(ISO成員)的一個世界性聯合會。通常國際標準的制定工作由ISO技術委員會進行。對某個技術委員會確定的項目感興趣的每一成員都有權派代表參加該技術委員會,無論是官方的和非官方的國際組織,只要與ISO有聯系,同樣可以參加該項工作。IS()與IEC(國際電工委員會)在電工標準方面密切合作。
技術委員會采納的國際標準草案在IS()委員會承認為國際標準之前要經過各成員的投票。要求至少應有75%的成員投贊成票。
ISO192 4-1是由ISO/TC6紙、紙板和紙漿技術委員會SC2:紙和紙板的試驗方法和質量規范分委員會編寫的。
ISO 192 4《紙和紙板一 一抗張性能的測定》,由下列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恒速加荷法
——第二部分:恒速伸長法
附錄A是ISO 1924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第二版本代替第一版本((ISO 1924-1:1983),它是一個專業化的章程修訂版。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用符合本標準要求的抗張強度試驗儀測定抗張強度、伸長率及抗張指數的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除瓦楞紙板外的所有紙和紙板。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 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450——2002 紙和紙板試樣的采取(eqv ISO 186:1994)
GB/T 10739——2002 紙、紙板和紙漿試樣處理和試驗的標準大氣條件(eqv ISO 187:1990)
3 原理
抗張強度 試驗儀在恒速加荷的條件下,將規定尺寸的試樣拉伸至斷裂,測量其抗張力,同時記錄斷裂時的最大伸長率。
4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4.1 抗張強度 tensile strength
紙或紙板所能承受的最大張力。
4.2 裂斷長 breaking length
寬度一致的紙條本身質量將紙斷裂時所需要的長度。它是由抗張強度和恒濕后的試樣定量計算出來的。
4.3 伸長率 stretch at break
紙或紙板受到張力至斷裂時的伸長,以對原試樣長的百分率表示。
4.4 抗張指數 tensile index
抗張強度除以定量,以牛頓米/克表示。
5 儀器
抗張強度試驗儀應能在規定的恒速加荷下作用于試樣,測定試樣的抗張強度和伸長率。抗張強度試驗儀應包括:
5.1 測量和記錄裝置
斷裂時抗張力的精度應達士1%,伸長的讀數精度應為士0.5mm。抗張強度試驗儀的有效測定范圍應在總量程的20%~90%之間。
注 :伸長率低于2%的紙張,如果采用擺錘式試驗儀測定伸長率不精確,應采用帶有電子放大器和記錄儀的恒速伸長儀器。
5.2 加荷速度的調節
調節加荷速率,應使試樣在(20士5)s 內斷裂。
注 :為了滿足加荷速率的變化應不大于5%的要求,擺錘式儀器不應在擺角大于50°的情況下操作。
5.3 兩個試樣夾
應將試樣的整個寬度夾緊,不應滑動和損壞試樣。夾子的中心線應與試樣的中心線同軸,其夾緊作用力的方向應與試樣長度方向保持士1。的垂直。兩夾子夾紙的表面或夾線應保持士1°的平行。
5.4 兩夾子間距
兩夾子的間距是可調的,應調到所要求的試驗長度值,但誤差不應超過士1.0mm。
6 試樣的采取和制備
6.1 試樣的采取應按GB/T 450進行。
6.2 在距樣品邊緣15mm以外處,一次切取足夠數量的試樣,以保證縱橫向各有10個有效的數據。試樣不應有影響強度的紙病。
試樣的兩個邊是平直的,其平行度應在0.1mm之內,切口應整齊且無任何損傷。
注: 當切取軟薄頁紙時 ,可用較硬的紙夾起樣品進行切取。
6.3 試樣尺寸
a) 試樣的寬度應為(15土0.2/0.1)mm,如采用其他寬度應在試驗報告中注明;
b) 試樣應有足夠的長度,以確保夾試樣時不會觸及夾問的試樣。通常試樣的最短長度為250mm,實驗室手抄紙頁應按其標準規定進行切取。試驗時夾距應為180 mm,如采用其他夾距長度時,應在試驗報告中注明。
7 試樣溫濕處理
試樣應按GB/T 10739進行溫濕處理。
8 試驗步驟
8.1
紙張檢測儀器儀器的校準和調整